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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3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3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1-30 【实施日期】 2013-03-01
【法律话题】 知识产权 ;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软件和信息服务
国务院令


(第63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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