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62号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5-06-12 | 【实施日期】 2015-06-12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信息服务 |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