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6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6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6-12 【实施日期】 2015-06-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WORD
版本下载
顶部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