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TOGO共享汽车使用“小猪佩奇”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途歌公司)侵犯二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据悉,二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下称艾贝戴公司)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 (英文名: Peppa Pig)的著作权人。涉案的《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二原告诉称,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途歌公司未经二原告许可,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被告经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将相关活动在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了同步传播。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将途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被告途歌公司辩称,其已删除微信及微博公众号当中关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图片,对于车展时使用的车贴在车展期间就已经停止使用,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被告认为公司并未因本次使用涉案作品给自身带来较大收益,且此次使用涉案作品影响范围极其有限,二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途歌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该案而言,被告利用《小猪佩奇》动画片和《小猪佩奇》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广宣传其共享汽车服务,是一种广告、代言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并未就许可及许可费问题与二原告进行磋商,为起到预防和警示侵权的作用,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不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实习记者 赵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