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知产速递 > 商标

“燕京旅游”诉“燕京啤酒”案终审认定不侵权

原标题:“燕京旅游”诉“燕京啤酒”案,终审认定不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燕京智汇...
原标题:“燕京旅游”诉“燕京啤酒”案,终审认定不侵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燕京智汇公司)诉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燕京啤酒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燕京啤酒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权人,该案起因系其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故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燕京智汇公司主张商标权的商标系“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公司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相比,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燕京”,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服务是否类似问题,法院认为,“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较为新兴的工业旅游的一种,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系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特定产品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

  关于混淆可能性问题,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亦是宣传其啤酒产品,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燕京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唐蕾)

(责编:林露、吕骞)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