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将近,新一波的电商平台购物热潮已经来临。一些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有时需要使用与该产品型号适配的配件或耗材产品。而这些配件或耗材的生产、销售商,为了表明自己产品与目标商品的兼容或适配性,通常会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商标。这样做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博露雅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露雅迩公司)系一家从事空气净化器及相关配件生产、销售的企业,经核准在第11类“空气过滤设备;空气调节装置;气体净化装置”等空气过滤商品上注册了第14776408号商标。博露雅迩公司经调查发现,南通某净化公司(以下简称净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中,在产品主图以及标题中使用了与第14776408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博露雅迩公司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经公证取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余元。
净化公司辩称,其在商品标题等处使用“适配布鲁雅尔”字样,属于指示性使用,系出于善意,是为了让消费者知道相关产品能够适用于布鲁雅尔品牌的空气净化器,该使用方式具有正当性。且其在宣传图片上明确标注了自有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故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净化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天猫网店的搜索关键词,消费者在使用关键词搜索产品时,该关键词已经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不同品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的外观和尺寸不同,滤芯不具有通用性,而必须配合某一特定品牌或型号的空气净化器使用。本案中,净化公司除销售适配“布鲁雅尔”品牌的滤芯外,还销售适配“苏泊尔”、“格力”等多种品牌的滤芯,且均标注“适配XX品牌”字样。故其在商品标题、宣传图片中标注“适配布鲁雅尔”字样,意在说明该滤芯的用途,即该滤芯可用于何种品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此外,净化公司在商品详情及宣传图片中均突出使用了其自有商标,用以供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基于此,南通中院认为,净化公司上述使用“适配布鲁雅尔”字样的行为构成指示性使用,并不会影响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或有损商标权人的商誉,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南通中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法官说法
文章来源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申明:我们尊重原创。部分文章和图片来于网络和网友推荐,如未署名,系检索无法确定原作者,版权归原作者。原作者可随时联系我们予以署名更正,或做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