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系第14919320号、第19547871号商标权利人,是《明星大侦探》系列综艺节目著作权人以及“芒果tv”的运营机构。
上述申请人发现上海一家剧本杀店在“芒果探案馆”线上、线下剧本杀服务的招商、经营、推广宣传活动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标识和字样。此外,在其微信公众号、搜狐号、视频号等线上宣传渠道及招商加盟资料中,声称其门店为“芒果TV战略合作品牌”,提供的剧本杀系 “综艺正版授权独家剧本”、“明星大侦探真人版”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经警告后仍继续扩大其招商加盟规模,短期内已出现大量侵权店铺,如不制止,将导致申请人的剧本杀业务市场份额和用户流量被不当抢占,及业务核心竞争优势受到重创。据此,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申请人制作并通过“芒果TV”独播的《明星大侦探》系列节目时间跨度较长,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及辨识度较高,考虑到提供的剧本杀服务与涉案商标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近似,且初步证据显示,相关公众已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具有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针对申请人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参与的合作项目与其运营的剧本杀存在一定区别,考虑到被申请人的相关标识与涉案商标的近似程度,其宣传行为易使且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 “芒果探案馆”品牌来自“芒果TV”平台或与《明星大侦探》节目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性。据此,普陀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以“芒果探案馆”名义继续开展招商加盟行为,并促使其已经加盟的所有加盟商及合作方整改、拆除、删除相关店招、装潢等,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章来源于上海普陀法院,转载自“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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