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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蒙娜丽莎”商标纠纷“面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经审查提起抗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最终改判的商标行政诉讼第一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经审查提起抗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最终改判的商标行政诉讼第一案。


  纠纷十余年 再审才终了


  引发该案纠纷的诉争商标,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集团)2008年9月被核准注册的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灯、水龙头、坐便器、暖器等第11类商品上。


  2012年3月,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洁具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


  2013年11月,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随后,蒙娜丽莎集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针对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重新作出裁定。原商评委、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2016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后,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和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共同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及业内权威专家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并最终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抗诉规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经过再审审查并公开开庭审理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驳回蒙娜丽莎集团的诉讼请求。再审改判的结果,意味着原商评委最初作出的裁定结论得到了确认,即诉争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最终予以撤销。


  “抗诉”引关注 保护有力度


  “所谓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商标法研究所所长王莲峰介绍,抗诉制度的实施,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及民事审判的监督职能,凸显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从而更有效地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行使;实行抗诉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


  从判决结果来看,该案对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适用规则、各自具有历史延续的商标注册使用边界、商标延续申请注册等诸多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


  “该案当事人提起抗诉的理由之一是类案异判,其虽并未直接出现在行政监督规则的条件中,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认定错误的延伸解释,对于权利人而言,未来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类案检索,特别是同一法院作出类案异判时,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这无疑为权利人维权增加了救济渠道。”王莲峰表示,该案对相关类案的判定具有示范意义,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定位,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典型的实践指导意义。


  “商标近似问题的判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轻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同商标应当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基础商标即使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所谓延续性注册也不能当然及于其他商品类别。”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表示,该案引证商标在核定的蒸气浴设备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未形成知名度,两个主体核心的商品本身不类似,也不属于同一群组,可以共存于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市场共存、包容性发展建立在善意使用的前提下。该案中,‘蒙娜丽莎’并非臆造词,其与名画名称相同,不能简单地推定在后申请人具有当然恶意。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兼顾了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为在瓷砖领域知名的‘蒙娜丽莎’和与电器相关的‘蒙娜丽莎’划分了界限,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王正志表示。


  “这起争议长达10年的商标纠纷案件,经过检察机关的抗诉终于落下帷幕,是检察机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量的成果,也进一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律师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等树立了保护信心,让公众见证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力量。”王正志表示,该案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结果、审判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执行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提升监督质效。(本报记者 杨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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