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评价、必吃榜、推荐菜,点评类网站越来越成为年轻人的消费“指南”。然而,看似精心的点评可能并非来自真实用户的亲身体验,而是“刷”出来的。更有公司将“刷单炒信”(即利用刷单方式炒作网络经营者信誉)作为生财之道,谋取不法利益,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
近日,四川一家公司便因提供大众点评网站“刷单炒信”服务,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大众点评网站经营者100万元。
“代运营”还是“刷单炒信”?
四川智融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融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主要经营大众点评代运营,具体方式是由智融公司组织人员编写点评,为客户提升好评度、点赞量,但大部分人员只负责编写评价,未实际到店体验。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大众点评公司)认为,其系大众点评网站经营者,大众点评网站汇集了海量的数据内容、用户评论,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而智融公司为商家提供大众点评网站刷点赞量、收藏量、用户好评数等“代运营”服务,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大众点评公司主张其作为“大众点评”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均核准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经大众点评公司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智融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小红书账号及微信客服账号等上使用“大众点评”商标,涉嫌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大众点评公司将智融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200万元。
对于该起诉讼,智融公司表示,其所从事的业务,是针对在大众点评网上的个体商户提供刷单、引流服务,故其在广告图片中使用“大众点评”字样,是为了告知客户服务内容为帮助商户在大众点评网站进行刷单,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认定智融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智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大众点评公司100万元。
在智融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上,两审法院均表示,智融公司业务范围是为商户在大众点评网上提供店铺装修、排名提升等服务,为向消费者说明其服务内容,智融公司有必要在宣传中使用“大众点评”字样,但使用方式应当合理且必要,如果超出商标正当使用的边界,导致消费者就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仍构成商标侵权。智融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处单独、突出使用“大众点评”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大众点评存在特定关联关系,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两审法院还对智融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智融公司为大众点评商户所作评价内容均系围绕商户提出的点评关键词展开,评价中所附图片均由商户提供,在没有真实交易和体验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短时间内多次组织人员帮助商户进行五星好评、优质评价,上述评价并非基于用户对商户服务的真实评价,其点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
法院认为,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面对海量商户和有限的消费时间,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对象和商品时通常会关注该商户的信誉等级以及其他消费者对该商户和商品的评价,或根据平台设置的推荐榜单来选择商户进行体验,智融公司的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店铺真实运营情况的误解。因此,智融公司的行为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同时,该行为将导致消费者在进行交易对象选择时对上述商家的经营、服务、商品情况产生虚假认知,消费者一旦发现商户的好评排位以及评论内容与其实际体验的不相吻合,将产生不良的消费体验,对大众点评公司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大众点评公司的信用体系。
对于该案判决,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首先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边界,即必要且合理。具言之,“必要”是指为了描述或说明某种客观情况而确有必要使用商标,“合理”是指使用商标不会达到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程度。其次,该案判决明确了刷销量、刷点赞、刷好评、刷收藏等“刷单炒信”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会破坏网络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础数据、影响平台的正常经营与信用体系、损害平台经营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信经营方为正道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该案并不是大众点评公司首次遭遇的此类侵权纠纷。2021年6月,青岛某公司因为商户在大众点评网进行“刷单炒信”行为,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30万元。2021年底,江西某公司同样因“刷单炒信”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赔偿大众点评公司70万元。
据了解,2021年,大众点评公司通过政企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内部摸排的线索,联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打击非法“刷单炒信”案件88起,同时还对21家“刷单炒信”公司发起法律诉讼。
有业内人士表示,“点评”已经成为消费者初步了解、选择互联网平台商家的重要依据,不法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这种以造假作弊来提高店铺知名度的方式,制造了大量无效流量,不仅消耗了商户及平台的信誉,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长此以往将形成恶性循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必须加以遏制。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大了对刷单、刷好评等虚假交易以及虚假商业宣传的打击力度。
王珂表示,对于网络平台的周边企业而言,应当合法、合规、诚信地开展经营,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不实施弄虚作假、损人利己的“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对于平台商户来说,也应自觉抵制这种不正之风,须明白“刷来的好评”终究比不过真实的品质。(赵瑞科)
附:典型案例
深圳中院审结微信刷量案
2020年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微时空公司利用“宝信”平台实施为微信公众号刷阅读量、粉丝数、评论和投票,为微信小程序刷关注量等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微时空公司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微时空公司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上海徐汇查处“刷单炒信”案
2021年,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上海玺犇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为其客户在网络平台的店铺撰写虚假评论、组织虚假交易。经调查,玺犇公司通过组织虚假团购交易、组织撰写虚假用户评价等方式帮助其3家客户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商铺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团购共计45次,撰写虚假用户评价共计54条。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玺犇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3家客户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分别处以4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