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号
【基本案情】源德盛公司是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制造商、销售商提起了批量专利维权诉讼。在源德盛公司诉品创公司一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品创公司系侵权产品制造商,其在已有案件认定其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考虑制造行为的侵权源头性质,以及品创公司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情节,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源德盛公司100万元。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源德盛公司诉晨曦通讯部一案中,银川中院认定晨曦通讯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考虑到源德盛公司没有提交侵权损害数额证据,而被诉侵权产品价格低、利润薄,晨曦通讯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小,属于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低于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情形,故酌情确定晨曦通讯部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自拍杆”“打火机”等批量维权案件,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和诉源治理。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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