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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涛企业借贷纠纷案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了(2010)辽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特莱维公司支付欧宝公司8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涛企业借贷纠纷案

  (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一)基本案情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了(2010)辽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特莱维公司支付欧宝公司8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了(2012)辽立二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制裁。具体到本案而言,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由王作新、曲叶丽夫妻二人实际控制,两公司及沙琪公司、上海特莱维、沈阳特莱维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各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经审查发现欧宝公司主张借款数额前后矛盾;对借款时间、地点、经办人员等细节语焉不详;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循环转账;借款流向与合同约定用途相悖;诉讼及执行中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等。对上述矛盾和违背常理之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欧宝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其以虚构债权为基础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上海两省市,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进法学院活动”的第一案,由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本案当庭裁判并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导,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法制日报、新浪网、凤凰网等数十家媒体和新闻网站也纷纷发表评论,认为本案裁判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的裁判标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树立诉讼诚信意识,维护诉讼秩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及法制权威。周强院长作出批示“此案很有意义,请纳入建设核心价值集中宣传活动”。本案被评为“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5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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