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启建材有限公司诉姚友刚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8日,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与姚友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姚友刚租赁征服组菜喜码头“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合同签订后,姚友刚一直未使用租赁场地。2015年9月15日,姚友刚与富启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将租赁土地转租给富启公司。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沙石堆放、加工生产及转运,租金120万元。富启公司实际支付首期租金80万元。因征服组村民阻扰富启公司生产加工,富启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富启公司与姚友刚之间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姚友刚返还富启公司已支付的租金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宜宾县水务局出具《关于老喜捷段河道管理范围的说明》,主要内容为:老喜捷段河道的管理范围内有农户的责任承包地(集体土地),如村社或者农户能够提供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应认定为集体土地,如没有相应的土地承包手续,应视为习惯性耕种,土地属性为国有河滩地,属国家所有。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称,征服组菜喜码头公路边河道侧“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地”未办理土地登记。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诉争土地为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菜喜码头公路边河道侧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该区域位于岷江河道侧,且已被洪水淹没大部分。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结合宜宾县水务局出具的说明及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复函,该区域属于滩涂性质,系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因此征服组将该地块出租给姚友刚,姚友刚又转租给富启公司的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富启公司与姚友刚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租赁(转租)合同》无效;姚友刚返还富启公司租金80万元。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江河湖泊的滩涂具有重要的通航生态功能和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不能乱占滥用。作为本案租赁物的土地位于长江主要支流岷江河道侧,系国有性质的滩涂,附近村民在河道枯水期对滩涂“习惯使用”,只要对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不构成危害,有关部门往往并不严加禁止,但如果将滩涂用于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则为法律所不容许。富启公司通过转租形式“租赁”本案滩涂后,进行砂石粉碎加工活动,产生大量噪音、粉尘污染,对水域环境和安全造成危害。人民法院确认争议土地的性质为国有滩涂,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判决双方当事人以国有滩涂为标的的合同无效,制止了在国有滩涂上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维护了岷江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