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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2013年3月22日21时许,何某某(男,案发前系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另案处理)在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完晚自习回寝室的楼梯上误把被告人段某某当成其认识的同学,遂推了段某某一把,段某某觉得心里不舒服便和同学朱某某跟着何某某到学校211寝室找到何某某,何某某向段某某道歉后,段某某仍不依不饶,何某某同寝室的被告人王某某见状与段某某发生了口角。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2日21时许,何某某(男,案发前系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另案处理)在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上完晚自习回寝室的楼梯上误把被告人段某某当成其认识的同学,遂推了段某某一把,段某某觉得心里不舒服便和同学朱某某跟着何某某到学校211寝室找到何某某,何某某向段某某道歉后,段某某仍不依不饶,何某某同寝室的被告人王某某见状与段某某发生了口角。段某某觉得不服气,回到其寝室所在的1楼,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和同学方万某、朱某某、范某某、王某(男,1998年6月4日出生)、胡某(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李某、王某、熊某某等人再次到211寝室找到何某某和王某某,王某某与段某某、陈某某发生了争吵,双方都称要喊人来打架,王某某让同寝室的柯某某(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另案处理)找人帮忙,陈某某打电话给其朋友让其朋友帮忙打架,这时老师胡菊玉查房,段某某一方便离开211寝室回到了一楼。段某某方人员回到1楼,商量等老师走后,再到211寝室打何某某和王某某,由胡某、王某先点火(打何某某),等何某某和王某某还手后所有人就开始打何某某和王某某,同时段某某到隔壁同学寝室准备了一截钢管放在其裤包内。王某某、何某某、柯某某在段某某等人离开其寝室后,商量由柯某某出去找人帮忙打架,柯某某遂和同学冯欣颖一起到学校其他寝室找同学帮忙。同时王某某、何某某商量到隔壁寝室借刀,于是王某某到隔壁209寝室借了两把折叠式水果刀,拿了一把给何某某,另一把打开后藏到其床单下。待胡菊玉老师走后,段某某便伙同陈某某、白某某、林某(死者,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唐某某(死者,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到211寝室打架。进入211寝室后,王某、胡某两人先殴打何某某,何某某未还手。随后林某、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等人便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被殴打后,从其床单下摸出事先准备好的折叠水果刀,向殴打他的林某、唐某某、白某某、段某某捅去,将林某、唐某某、白某某、段某某捅伤。与此同时,柯某某找到了同学向某、段某某,欲返回寝室时,打斗已经结束。随后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林某、唐某某经眉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系心脏破裂、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唐某某系腹主动脉破裂、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白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段某某的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2013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老师李凤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95年7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出生于1995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97年3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出生于1996年6月22日。案发时,四被告人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段某某、白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四被告人案发前均系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校学生,四被告人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冷静。四被告人的父母均表示会加强管教,请求从轻处罚。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白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将扣押在案的折叠刀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校园暴力不是一般的打架斗殴,对孩子将产生的一生的影响。有些校园暴力完全是没道理的,不是有仇有怨,有的是“看你不顺眼”之类的原因,有的形成了等级、强弱观念,这些比暴力本身更可怕。预防校园暴力,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合力解决,不是某一个方面能够解决的,而且治标和治本都要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从长远讲,从立法、司法、社会治安治理的角度来综合治理。法律要做出明确的界定,没有一定的法律惩罚,就没有威慑。 对大部分学生是以教育为主,但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特别恶劣的,就要惩戒,杀一儆百。产生法律的威慑力,让他们知道什么是法。在本案中,双方学生仅因为一个玩笑引发的口角最终导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当前校园暴力犯罪中具有典型性。为了教育参与打斗的学生,同时也为了给学校其他学生起到警示作用,必须要运用刑罚手段才能对参与打斗的学生起到惩戒的目的,但同时法官又考虑各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的因素,最终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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