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焦某某、孙某某、乔某某、马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
(一)基本案情
资中县第一中学学生焦某某因与同学李志文在QQ空间留言而发生矛盾,纠集其余三名同学“教训”李志文,在男厕所中将其殴打致其死亡。
(二)裁判结果
1、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3、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4、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典型意义
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和行为引导对学生成长的影响很大,尤其是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心理和行为习惯都处于养成时期,这个时候的教育和引导就是成长的关键。在本案中,中学生因为“QQ空间留言”产生矛盾进而殴打的行为是极期不成熟的,是幼稚和心理人格还不健全的表现。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教训极期深刻。
其典型性在于:
1.学生心理不成熟,盲目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只图一时之快。2.行为不理智,不能恰当处理生活中的冲突。3.学校的教育不到位。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对人文教育和性格养成方面有缺失。4.学校监管不力。在校园里没有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5.家庭教育不到位。个人行为养成与家庭尤其是父母的引导关系重大,孩子的性格也反映了家庭的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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