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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4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学吴某某在河北省献县第一中学迎春校区男生宿舍发生争执,几分钟后,王某让同学将李某某叫到6楼621宿舍,李某某预感到可能要打架,将刀子放入兜中,到宿舍后,被害人王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刀子将王某、王某某、彭某某三人扎伤。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学吴某某在河北省献县第一中学迎春校区男生宿舍发生争执,几分钟后,王某让同学将李某某叫到6楼621宿舍,李某某预感到可能要打架,将刀子放入兜中,到宿舍后,被害人王某、王某某、彭某某等人与李某某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刀子将王某、王某某、彭某某三人扎伤。经鉴定,王某胸部外伤属重伤二级,王某某肢体多处外伤属轻伤一级,彭某某右下肢外伤属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二)判决结果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最初是受欺凌地位,因预感到王某等同学可能会对自已不利,便准备好工具前往,未能妥善处理关系,引起本案的发生。校园应加强对学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我们认为刑罚并不是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良策,学校应多组织同学们进行交流、协作的活动,增强集体观念,增强团结友爱的意识。对学生日常生活引起重视、杜绝携带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校园,现在的校园存在一个学生人数多、老师人员少,管理可能达不到细致到位的情况。我们建议教职员要负起责任,对学生的学习、身心教育同步关心,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通过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我们也发现多数犯罪少年都是父母离异或是在外打工,不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家庭教育缺失,可能导致性格上的孤辟、内向,遇事不爱表达,爱钻牛角尖,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是至关重要的,校园教育再好也不能替代家庭。有的孩子从小到大,在脑海中就没有贮存过关爱他人、与人为善的思想,写满他人生字典的,可能就是侵犯我的利益就不行,其心里不痛快就一定要发泄出来等不健康的心理。所以,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不要只爱自已的孩子,感到他受一点儿委屈也不行,别人家的孩子怎样都无所谓,这样无形之中就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一种错误的导向,最终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本案被告人是高中学生,虽然我们法律对该类犯罪规定了案件封存制度,但对其考大学、就业是否存在影响也未可知,我们希望有关部门更加关心该类案件未成年人的成长问题,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选择人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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