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在唐山市丰南区职教中心上学期间因认为多次遭同班同学田某某欺负,心生不满。2013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事先购买了折叠刀,当日11时许返回学校,在校内钳工实习车间的西北角找到田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折叠刀连续朝田某某胸、腹部扎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心脏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委托学校领导报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马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已给付)。
(二)裁判结果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为泄愤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告人马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委托学校领导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马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综合以上情节,可依法和酌情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本来宁静的校园不再太平,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在校园故意杀人的恶性事件,被告人马某因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选择了用极端方式发泄不良情绪,发生惨案,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交往难免有磕碰,尤其是在十六、七岁青春萌动的年纪,易怒、易冲动的特质,易将矛盾升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化解,易产生过激的行为。经调查分析,被告人马某性格内向,受挫后将困惑和痛苦积压于内心且长久无法释放,情绪爆发后实施了报复杀人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