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振强绑架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叶振强、路好宝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某厂家属院6号楼602房,共同生活。因经济窘迫,叶振强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之念。同年10月23日晚,叶振强通过QQ聊天结识了被害人赵某(女,殁年18岁),两人相约见面后,叶振强将赵某带回租住屋,趁赵某熟睡之际,用透明胶带、床单将赵某缠裹后控制。次日上午,叶振强用赵某的手机打电话向赵的父母索要赎金,并让赵某与其父母通话。因赵某通话时泄露了绑架地址信息,二被告人担心事情败露,产生杀人灭口之念。路好宝按住赵某的腿,叶振强用毛巾捂住赵某口鼻并勒赵某颈部,致赵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二人逃离。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振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后恐罪行败露,便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叶振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叶振强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路好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叶振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叶振强死刑。
(三)典型意义
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网络社交无处不在。社交软件本身只是一个工具,不存在对错好坏,关键是如何使用。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其犯罪的工具。网络无法验证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更不可能校验用户的品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点,隐瞒真实身份,将自己扮演成各种角色,在网络上物色、“钓取”可能会成为其犯罪对象的人,当取得对方信任后,就邀约见面,进一步实现其犯罪目的。从近些年因网络发生的案件中可见,诈骗、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甚至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亟需引起广大网民的注意和警觉。本案中,被告人叶振强以绑架为目的通过网络寻找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后,将赵某骗至租住处,对赵某实施绑架,最终将赵某残忍杀害。希望本案能唤醒广大热衷网络交友的网友们的警觉,要慎重网络交友,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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