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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降低民企融资成本

依法保护地方政府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出的“政府+银行”新型融资模式应急循环资金,运用司法手段引导银行以融资合作方式持续为应急资金池注入资金,保障应急资金的良性循环,并以降低利率方式减少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以房产抵押方式保障国资金融债权实现,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求得最大公约数。

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

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降低民企融资成本

  【裁判要旨】依法保护地方政府为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出的“政府+银行”新型融资模式应急循环资金,运用司法手段引导银行以融资合作方式持续为应急资金池注入资金,保障应急资金的良性循环,并以降低利率方式减少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以房产抵押方式保障国资金融债权实现,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求得最大公约数。

  【基本案情】某建设集团公司因其在某银行分行的贷款即将到期,于2016年12月15日向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等额的应急循环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期限为10天。同年12月22日,某银行分行向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续贷承诺书》,承诺在该行的贷款于2016年12月22日到期后为某建设集团公司续贷2330万元,保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全额划转至某建设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账户,若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全额归还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发放的应急循环资金借款或因该行违约导致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急资金损失的,该行同意承担上述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当日,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及其近亲属吴某、江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某建设集团公司借款1700万元作为应急循环资金,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吴某某、吴某、江某分别为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最高额为2000万元和17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约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发放1700万元应急循环资金。后某银行分行未如约续贷,某建设集团公司仅向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起诉讼。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考虑到某建设集团公司受疫情及房价下行等因素影响偿债能力不足,积极组织各方协商,努力寻找最佳纠纷解决方案。经多轮谈判磋商,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银行分行达成《融资合作协议》,某银行分行为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并协助某建设集团公司在2021年11月30日前将六套房屋抵押登记在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下,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保证不再向某银行分行主张任何权利。此后,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申请撤回了对某银行分行的起诉。法院在确认《融资合作协议》履行完毕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完成的情形下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准许撤诉。针对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某建设集团公司等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建设集团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吴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助力地方政府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见效,积极整合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和商业银行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本案系借用应急循环资金“过桥”而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民营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三方主体,法院在厘清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保障应急循环资金池的正常运作,引导银行持续为应急循环资金池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池里有水”,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有能力持续为本市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释明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及民营企业面临的生存困境,引导国资公司主动大幅度降息,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引导银行协助将债务人的房屋进行抵押,给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吃“定心丸”,保障了国有资金的安全。通过调判结合方式巧妙平衡各方利益,达到了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发挥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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