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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

原告苏某、吴某和被告谌某等十人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该单元共6层12户,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在商议时,十被告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

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

  ——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吴某和被告谌某等十人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该单元共6层12户,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在商议时,十被告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2021年5月,案涉电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因建筑结构特点,新增电梯与建筑物连接处均为楼梯中间转角平台,业主出停靠点后走半层楼梯方能入户,未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停靠点。案涉电梯竣工验收后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投入使用。因案涉电梯实际停靠点设置与原商定方案不一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并在保障其加装电梯平等使用权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及依法加装电梯。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的该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应予以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案涉楼栋建筑结构特点,电梯的增设虽无法满足业主平层入户,但从总体效益而言,提高了绝大部分业主的出行便利,提升了居住质量。本案中一楼业主苏某同意增设电梯,但其需求与其他业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驳回了苏某、吴某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该案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同时,运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与邻为善的理念化解了邻里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已加装电梯的实际效益,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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