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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开始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发,境外王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老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杨某石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441起,累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88万余元。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受被告人杨某石指使,多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将杨某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币897万余元)取现后交给杨某石。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被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魏某明知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不少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方式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为下游诈骗活动提供“诈骗线索”,或出售、提供非法获取的他人社交软件注册信息等被下游诈骗犯罪用作“诈骗工具”,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是一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大量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石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出售,售出的信息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石对下游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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