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决打击“道具循环”假出口骗税犯罪
——刘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智能科技公司,明知出口黄金需要许可,且出口黄金及黄金作为原材料成本超过80%的含金产品不能退税,仍利用涉案公司出口镶嵌黄金的智能设备,通过虚假方式提高产品价格,使黄金在产品中的价值比例降至80%以下,逃避黄金制品出口监管。产品出口后,黄金被拆解销售,其余零部件通过关联公司报关进口,再次组装加工成含金产品,循环回流,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经审计,刘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13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虚假贸易方式骗取国家退税款,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贵金属出口政策的调整,通过简单添加贵金属的道具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逐渐增多。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境外拆解贵金属、配件复进口、再加工出口的循环操作,并虚报进出口价格,其本质属于隐瞒真相、虚构贸易、逃避监管的“假出口”,严重侵犯国家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制度和对贵金属的监管制度。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确保出口退税政策有力实施,助力稳定宏观经济的坚强决心。出口企业想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务必在税法法律范围内对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安排和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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