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销售广告视为合同内容的认定
——陈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宣传小区提供免费楼巴,并详细说明楼巴数量、开行频率、往返地点等。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对楼巴作出约定。陈某入住小区后,发现实际提供的楼巴与广告内容不一致,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并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关于楼巴的广告内容确定、具体,案涉楼盘位于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楼巴广告对业主作出购买决定具有重大影响,应认定构成要约,属于合同内容。某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广告内容提供楼巴服务,构成违约。因提供楼巴属于服务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故酌情按照购房款0.5%的标准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陈某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开发商为促销投放广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楼巴的广告宣传明确、具体,依法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未依约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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