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明确邻里关系容忍义务
——何某与陈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陈某等14人均是涉案小区31座的业主,陈某等13人为便于生活,经协商后共同决定对31座楼栋加装电梯,并向31座的其他业主进行了意愿征集,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名后,共同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何某没有在该申请书上签字。2020年10月10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何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导致其房屋花园的绿植、窗户和地砖受到损害,电梯加装后突出的部分挡住了其客厅与饭厅采光窗户的光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加装电梯并恢复原状,陈某等13人支付赔偿款5万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电梯加装获得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小区公示,即本案暂无证据证明涉案电梯加装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同时,经法院到现场勘查,该电梯整体外立于原楼栋,从何某房屋的饭厅望出,并未发现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及日照的情况,涉案电梯的加装并未超出一般社会人所理解的容忍限度。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的规定,即使在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相邻住宅也应负一定容忍义务。涉案电梯加装并没有侵犯何某的通风、采光及日照等权利,何某对该加装行为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故对于何某要求拆除电梯、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老旧楼房因没有电梯,对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物品搬运乃至急救带来较大困难,涉及个人、家庭出行便利,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居住环境带来一定影响,但在整体不妨碍通风、采光及日照等相关权利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单元加装电梯行为,无论从法律还是人情角度,都应负有一定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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