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偿还债务
——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出借6亿元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其处开设的11个账户(其中包括10个监控账户)内划走资金共6.1亿元。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银行陆续将扣划资金用以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或直接退还。某银行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请求某银行返还其扣划的监控账户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非经监管部门批准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由银行擅自扣划用以清偿债务。擅自扣划的,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故判决某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违规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银行明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仍然违规扣划用以清偿到期债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工程建设单位权益,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若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将损害购房者权益,引发涉稳涉众风险。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审理涉保交楼金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经批准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无效,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障问题楼盘复工复产,促进金融行业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