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家庭教育与抚养保障并重,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
——王小某与梁某确认亲子关系、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梁某未婚生育王小某,梁某不承认与王小某血缘关系。王小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梁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梁某支付抚养费。经鉴定,王小某为梁某之子。法院认定梁某需支付抚养费,并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定抚养费。王小某对抚养费金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依王小某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梁某先行支付抚养费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指导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发出全市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的家庭教育训诫书,对梁某未履行抚养义务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法院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法律志愿驿站对接,采取“法官+妇联+志愿者”的形式,引入区妇联、区青协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法院还与教育部门协调解决王小某作为非户籍生的入学问题。新学期开学时,王小某顺利入读当地中学。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父母是否分居或者离异,孩子是否婚生子女,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从化法院通过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在维护和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父母走出认识误区,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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