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县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叶猴栖息地
【要旨】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彻底整改,促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综合保护。
【基本案情】
黑叶猴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位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的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全国最大野生黑叶猴栖息地。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有村民违法在保护区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对黑叶猴等野生动物栖息和繁殖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称麻保局)发现保护区内违规建设养殖场后,因不具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遂将线索移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沿河县院)依法监督。沿河县院经初步核实,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办理。
沿河县院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走访、查阅书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当地村民杨某等人违法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修建养殖场并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修建养殖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规定,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了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殖。根据《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土地”规定,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造的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但怠于履职,导致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沿河县院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调查处理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促进保护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保护。
因检察建议到期未回复,沿河县院经跟进监督,发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2021年9月2日,沿河县院按照集中管辖相关规定,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违法占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开展修复治理,加强野生黑叶猴栖息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
2021年11月22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对案涉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养殖场和附属便道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野生黑叶猴栖息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其间,县自然资源局对杨某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通道等设施,对违法占用、破坏的土地及周边环境开展恢复治理。因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既不执行行政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7月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沿河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杨某等人违法修建的养殖场和附属便道设施虽已拆除,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尚未修复,遂督促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于2023年3月完成生态修复。2023年4月,沿河县院现场跟进监督,发现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修复完毕。
2023年5月,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县自然资源局联合麻保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了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行为8起,开展宣传50余场次,有效提升了野生黑叶猴栖息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典型意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生物多样性平衡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针对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问题,通过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到位,以个案办理推动专项整治,推动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