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经典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精品案例】淄博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某通过在“标准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类文件,2018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2014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通过“标准文献网”网站、个人微信、商户微信、QQ、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某通过在“标准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类文件,2018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2014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通过“标准文献网”网站、个人微信、商户微信、QQ、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条、国外标准704条,侵犯了涉及国内外20余家标准类出版社和标准组织的出版著作权。

【诉讼过程】

淄博市文化市场管理局接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18家成员单位出版社举报后,发现自称“标准文献网”的网站存在侵权行为,遂于2019年6月25日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经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初查,6月27日,公安机关以“6.26”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7月25日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某刑事拘留,后于7月31日取保候审。

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首先依法确定涉案“标准”的甄别依据,扣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强制性标准,并及时固定“非法经营数额”“涉案人员出资及收入情况”等关键证据,准确认定侵权数额。2020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移送高青县检察院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细致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向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寄送《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案件进程及权利义务;向侦查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进一步确定是否属于职业禁止情形,发出《侦查监督通知书》,规范侦查机关电子证据取证;听取辩护人意见,采纳其提出的坦白、积极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意见,同时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建议说理,提出确定刑量刑意见,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1月23日,高青县检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评析意见】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是利用信息网络销售侵权标准作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本案在取证、定性、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等方面为今后办理侵犯标准作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坚持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维护了我国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一)履行公约义务,国际标准同等保护。我国加入了ISO、IEC等国际组织,ISO、IEC对其制定颁布的相关国际标准出版物依法享有版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公约》”),美国、英国、德国也是《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因此UL、ASTM、DIN、BSI等国外标准组织的标准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准确适用法律,确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范围。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4日发布)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中标准类出版物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版发函[2020]1号)中明确: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检察机关通过仔细甄别,剔除了王某某销售记录中的强制性标准,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10558条国内推荐性标准和704条国外推荐标准,作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准确认定打击范围。

(三)依法邮寄送达函件,妥善完成境外取证。

本案涉及国内23家著作权人,均已通过回函方式予以确认辨认被侵权作品。但被侵权主体中有两家国际组织(ISO、IEC)、四家国外组织(UL、ASTM、DIN、BSI)都不在中国境内,直接邮寄送达无法实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及标准版权主管部门反复沟通、协商,了解到该六家组织在国内均设有认证机构,经与该组织的国内认证机构联系,最终通过向各国际组织邮寄附有中文译本《鉴定函》的方式确认其著作权。该六家国际组织均邮寄回函予以确认,从而顺利完成了国外标准著作权人的主体认证,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条。

(四)履行权利义务告知,维护产权主体合法权益。

为切实提高权利人维权积极性和诉讼参与度,检察机关自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当日,制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通过信函向中国出版集团等23家国内出版机构及ISO、IEC、UL、ASTM、DIN、BSI等的国内认证机构书面送达《告知书》。让权利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自身权益保护,充分保障了其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均通过来电确认,并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五)延伸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通过找准办案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发两份检察建议书,实现监督完整“闭环”,切实把司法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做好后续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建议高青县综合城市执法局规范网络平台交易行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推动电商行业建立有序竞争发展模式;建议高青县检验检测中心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厚植检验检测行业“法治高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把好“法治标准”。两家单位收到建议后,逐一整改落实,并就县域营商环境共建共治达成共识,共同破解行业领域乱象。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