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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一: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二: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案例三: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案例四: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案例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案例六: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段某某寻衅滋事附条件不起诉案

——拓展社会支持资源开展精准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检察+团委+社工”开展社会调查与家庭教育评估。海淀区检察院依托与团区委共同建立的社会资源链接机制,委托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贯通开展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评估,为后续帮教及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基础。多类型专业社工深度介入,司法社工以段某某犯罪原因、法律认知、再犯风险等为主要调查内容,出具社会调查报告;驻校社工通过段某某平时在校表现、走访老师同学,出具段某某社会关系、朋辈群体情况;家庭教育评估社工评估家庭教育指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报告》。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段某某一贯表现优异,后受父母离异影响又恰逢青春期,开始出现厌学、抽烟、喝酒、不良交友等偏差行为,段某某父母存在疏于管教、不良行为习惯影响等问题,确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二)“检察+社工+妇联”开展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联合专业帮教社工对段某某每月一次定期访谈,倾听了解其想法,对其提供正向支持,并结合法治教育、矫治教育小组活动、心理疏导开展针对性和精细化帮教。经过帮教,段某某改变了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某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检察机关还在妇联的协调下,委托专家开展家庭教育测评、制定方案、出具《家庭教育指导意见》,召开宣告会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训诫,并与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共同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促使段某某父母调整自身行为,提升监护教育能力,家庭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检察机关+团委+N”拓展社会支持体系资源。海淀区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口,与团区委、区妇联、中国儿童中心、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完善帮教和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工作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全程主导、团委链接资源保障资金、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工作模式,建立“社会调查、家庭教育评估、制定考察帮教方案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宣告训诫、长期帮教指导”的工作流程,继中国儿童中心之后,持续引入高校、心理咨询机构等更多社会资源,实现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托专业社会支持体系,与团委、妇联、社工多方联动,引入社工、家庭教育指导专家等多方面专业社会资源,贯通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多个环节工作,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多维度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实现教育挽救保护目标。

涂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畅通家庭和社区再社会化渠道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涂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涂某先后三次在其居住地附近的出租屋内盗窃外来务工人员手机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497元。2022年2月9日,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3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9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

(一)专业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开展全面社会调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全省建立了“春蕾安全员”机制,聘请妇联、团委、民政、社区等工作人员参与未检社会支持工作。诏安县检察院发挥社工专业优势和基层春蕾安全员熟悉亲近涂某及其家庭成员的优势,帮助消除涂某对抗情绪,快速建立信任关系。社工通过多次家访,观察涂某的居住成长环境及家庭成员间互动模式,协同春蕾安全员辅助收集涂某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为涂某量身定制了由社工负责专业干预、春蕾安全员负责日常观护专业协同的帮教计划。

(二)督促监护令结合社区志愿活动赋能家庭支持。诏安县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涂某监护人改变以打骂代替教育的习惯,加强与涂某正向沟通。由春蕾安全员对督促监护令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考察,及时反馈动态;由社工根据反馈情况,分阶段针对性地开展多次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社工联合春蕾安全员,安排涂某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6次,营造友好接纳环境,强化了涂某与社会的正向链接。涂某在志愿服务期间表现得到肯定,并在感受家庭关怀、社区支持、社会接纳情况下,表露出积极的自我改变意愿。

(三)引导正确认知帮助就业促成自我改变。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检察机关进行3次互动交流,社工开展6次个案面谈,春蕾安全员加强日常观护,在共同强化涂某规则意识的同时,激发涂某主动承担家庭责任、寻求就业的意愿。社工及时鼓励涂某改变与成长,并帮助联系与其能力、兴趣相匹配的职业资源,涂某争取到了由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的就业机会。社工与春蕾安全员实时关注涂某工作状态,引导其正向改变和内生成长。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时,经评估,涂某与家庭亲子关系明显改善,工作稳定积极,生活目标清晰,实现了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引导社工专业力量与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实现专业保护与社会保护融合发力。社工依托社会支持体系拓展当地保护资源,实现获取信息更全面、安排活动更便捷、回归社会渠道更丰富。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依托专业化协同机制,实现干预帮教更专业、督促监护更有力,改变成长更有效,更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是融合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实践应用,实现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叠加放大效应。

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

——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干预和矫治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伊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伊某某伙同张某某(成年人,已判刑)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某大酒店盗窃价值6435元的电脑主机显卡2张。另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某伙同甘某某、郭某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判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批零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10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过程】

(一)联合社会力量同步调查同步评价。蕲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伊某某涉罪主因系交友不慎、父母溺爱。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及学校代表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各方面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二)依托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精准帮教。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红安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通过法治教育、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增强伊某某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引入专业心理辅导,强化矫治转化。

(三)通过再社会化帮助顺利复学升学。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县教育局协调保留伊某某学籍、高考报名,县团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其结对,县妇联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开展法治教育,共同激励伊某某改过自新。伊某某顺利参加高考,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在校表现良好。

【典型意义】

在罪错未成年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同步评价机制、社会观护机制、再社会化促进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增进社会接纳、强化再社会化效果,实现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向“社会共管”转变,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程序保障向权利保护转变,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和升级。

困境儿童庞某保护救助案

——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保护救助

【基本案情】

被害人庞某,案发时10周岁,单亲家庭儿童。2021年9月3日,庞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一工地出租屋内遭到邻居张某某猥亵。2021年9月4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同年11月4日受理审查起诉,张某某以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案件办理期间,光明区检察院与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启动异地协作保护救助被害人庞某工作。

【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与共青团全方位协作主导全面保护。光明区检察院和团区委依托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平台,按照“需求吹哨、职能报到、资源配套”模式,联动多部门协同介入,检察院联动公安局启动一站式保护,同步委派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司法社工开展保护,团委发挥群团职能优势联合民政、教育、卫健等多部门参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共同开展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精神治疗、心理抚慰修复干预、家庭功能赋能干预等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二)专业司法社工等多元社会力量协同落实全面保护。针对庞某年龄较小的情况,司法社工作为专业力量介入,团委社工、社区社工、儿童社工等协同介入,组建社会保护团队,对庞某开展系统性专业评估,评估其在性意识、防护能力、心理创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系统开展了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创伤疗愈、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监护督促、亲子关系修复等全方位精准保护措施,多方社会支持力量协同帮助庞某消除被侵害的影响,恢复并改善成长环境,修复并改善庞某个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关系。

(三)跨区域社会支持体系异地联动体系落实综合保护。通过建立司法救助金异地监管、社会力量异地协同和监护监督异地跟踪等机制,光明区检察院联合团委、民政、专业司法社工等协同庞某户籍地区检察院、团委、民政等多部门,结合个人及父亲负担抚养费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综合保护方案,庞某被成功安置在当地福利院,并落实了低保救助和就学救助。当地检察院对光明区检察院6万元司法救助金按月支付直至庞某16岁的使用情况及后续监护落实情况定期监管,并由司法社工和救助人员以异地协作的方式持续开展后续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社会支持体系的多元跨区域联动,构建了部门职能协作体系、社会力量协同体系、区域联动体系,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由传统司法办案取证和现场一站式保护,深化为精准评估被侵害的原因、制定个性化精准保护计划并精准干预落实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方案,消除了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不良影响和被侵害的风险因素,全面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成长环境,修复孩子的成长进程,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全方位的综合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夏某某保护救助案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社会支持协同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夏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羁押后,夏某甲委托侄子夏某乙代为照护夏某某(14周岁)。其间,夏某乙长达数月未曾探视、照顾夏某某,导致夏某某处于事实无人照护的状态。

【履职过程】

(一)依托社会平台打通强制报告工作链。2016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与团区委会签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工作协议,成立实体化运作的“嘉定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并于2018年升级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一门受理、转介、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2021年11月,区检察院、团区委以开展全国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将强制报告落实纳入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及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职能。当月,区检察院、团区委就青少年事务社工强制报告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夏某某监护缺失个案,邀请区民政局等部门进行会商,决定委托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对夏某某监护状况及潜在照护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夏某乙已连续数月未履行照护责任,夏某某独居家中,由邻居暂时照料。夏某某母亲下落不明,祖父母已去世,近亲属中唯有堂姐夏某丙与其关系亲近,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且生活在本区。经检察机关当面征询意见,夏某某、夏某丙均同意由夏某丙临时照护夏某某。据此,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建议夏某甲将委托照护人变更为夏某丙,并协助双方签署《委托照护协议书》,解决了夏某某无人照护的问题。

(二)协同多方社会力量构筑委托照护监督链。委托照护人变更后,检察机关联合团区委将情况通报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及夏某某所在的学校、居委会,以社会支持为依托,协同开展委托照护的督促落实工作。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指派社工开展一对一帮扶,向夏某丙传授家庭教育知识和技巧,帮助其妥善照护、教育夏某某;区民政局指派民政干部、儿童主任定期家访,对委托照护人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协调夏某某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为其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安排班主任、心理老师对其学习、心理状况进行重点关注。

(三)集约社会资源打造健康成长守护链。针对夏某某因家庭变故引发的生活困难和心理问题,区检察院充分运用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资源整合功能,通过中心转介,将夏某某纳入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设立的“绽放·微笑”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项目,发放生活救助金,缓解其经济困境;协调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委派心理咨询师开展为期6个月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心理阴影。在此案成功办理基础上,2022年10月,嘉定区检察院、团区委联合区民政局等单位会签《嘉定区深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协作办法》,将社会支持体系成员单位从最初的2家逐步扩展至17家,为各类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综合、专业的司法保护和社会服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在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过程中,以实体化运作的司法社会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为抓手,推动将更多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落实监护状况调查、监护监督、关爱帮扶等综合保护措施,形成主动发现、协同处置、社会支持的全链条保护模式,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能级。

未成年被害人楚某保护救助案

——搭建社会支持平台助推乡村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害人楚某,案发时12周岁。2020年9月,楚某离家出走后被王某收留,与其同居并发生性关系。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立案后邀请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广饶县检察院受邀介入,并同步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2020年12月,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履职过程】

(一)受邀介入司法社工助力司法办案。被害人楚某长期监护缺失,遭受多次性侵后出现自闭倾向。广饶县检察院邀请司法社工共同开展被害人心理疏导,司法社工对被害人24小时疏导陪伴,有效舒缓被害人情绪,帮助被害人配合询问,保障一站式有效取证。

(二)搭建平台优化被害人综合保护救助。案发后被害人学习、生活状况不稳定,2021年9月出现重度抑郁情况。同年10月,检察官研判被害人二次伤害风险,启动综合救助程序,借助团委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多部门联动,一个月内帮助被害人解决改名、搬家、转学等事项;组建检察官+老师+社工的救助小组,动态评估被害人状况,提供心理疏导、协助就医等综合救助服务。11月,广饶县检察院为被害人申请发放3万元司法救助金,用于被害人心理治疗。经过2年跟踪救助,被害人已恢复正常生活。

(三)推动乡村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广饶县乡镇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乡村未成年人数量大,存在监护缺失、法治教育落后等问题。广饶县检察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2022年4月在全县乡镇一级挂牌成立村居未检工作站,链接团委12355平台,引入社工、志愿者等群体,将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下沉至乡村。依托村居未检工作站,联合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家长学校、自护教育等活动,将未成年人保护延伸至田间地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与共青团组织合作,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构建社会支持体系,部门联动形成救助合力。设置村居未检工作站,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嵌入本土社会治理,从根本上避免了事后监督、被动司法的局面,未成年人保护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换,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通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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