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8月,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海公司)所有的“椰丰616”号运输船装载250吨砗磲贝壳,过程中,被海南省海警第三支队查获,将该船押解移送至三沙市渔政支队处理。经鉴定,上述贝壳98%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2%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总价格为37.35万元。三沙市渔政支队于2018年2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砗磲贝壳250吨,按实物价值三倍罚款人民币112.05万元。盈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三沙市渔政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一审判决,驳回盈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7月,三沙市渔政支队在海南日报刊登《催告书》,催促盈海公司在收到该催告十日内履行义务。但盈海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三沙市渔政支队于2019年9月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本案中,执法机关查获“椰丰616”号运输船的地点位于三沙市中建岛北面附近海域,由海口海事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案涉砗磲贝壳是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非法运输水生野生动物者施以行政处罚,并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彰显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力打击非法运输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维护三沙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