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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地矿行政补偿案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翔公司)系“镇康县麦地河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人,该探矿权最后一次延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2011年8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建设

【基本案情】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翔公司)系“镇康县麦地河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人,该探矿权最后一次延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2011年8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建设。得翔公司探矿权所涉项目位于上述水库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康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函告得翔公司,勘察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申报延续登记。2014年6月,双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对案涉探矿权进行评估,鉴定意见确定该探矿权价值3053.18万元。得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康县人民政府补偿其经济损失3053.18万,勘探支出本息1363.42万元,2012年至2017年11月支出的员工工资86.05万元,鉴定费10万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康县人民政府函告取消水源区内所有矿业权,对得翔公司探矿权不再申报延期的行为,对得翔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得翔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得翔公司主张的补偿项目中,探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不属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及利息、人工工资等损失,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一审判决,镇康县人民政府补偿得翔公司损失214.6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饮用水水源地退出探矿权引发的行政补偿案件。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案中,虽得翔公司探矿权取得在先,但其有效期届满后,镇康县人民政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申报延续登记,符合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不再延续探矿权期限决定,同时判令对得翔公司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保护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和探矿权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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