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南山法院讨论通过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正式启动了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创新改革,积极探索“执前督促+和解”新机制,并引入执行立案前特邀调解机制。
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工作即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前,法院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分流导入执前工作室,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组织双方和解。执前督调机制在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省时、省力、省心的纠纷化解途径。工作规程实施半个月以来,通过执前督调程序,从源头实质性化解了一批案件,良好的改革成效正逐步显现。
案例一:执前督促履行机制小试牛刀,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原告林某与被告某服务公司因保养服务导致沙发受损产生纠纷,南山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却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林某无奈之下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工作人员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据工作规程将案件立为南山法院首宗执前督调案件。
南山法院执前工作室随即指派了执行法官以及调解员开展执行立案前督调工作,执行法官与调解员迅速研究了督调方案。调解员与被告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原告林某已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督促被告主动履行。同时告知被告:如未履行义务,一旦强制执行立案后被告将有相应的案件记录,相关财产将被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查控措施,被告也会因拒不履行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解员关于强制执行的释法工作让被告认识到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被告表示将立即联系原告履行。
第二天,被告联系法院,告知其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提交付款凭证。执行法官向林某核实,林某对还款情况予以确认,他表示:没想到居然不需要执行立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法院就做通了被告的工作,履行了付款义务,这是真正为民办实事!他还对执行法官和调解员表示感谢。
最后,执行法官向被告发出南山法院首份执行立案前《自动履行证明书》,确认其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被告相关负责人收到该法律文书后,对执前督调工作的效果予以积极评价,同时对该司之前没有及时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的行为深感抱歉。他表示征信对于企业至关重要,通过执前督调机制,不但双方纠纷得以有效化解,而且也未对公司征信和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案例二:执前和解履行机制高效解纷,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原告某光电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南山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司法冻结。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约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160万元了结此案,如未按期付款,原告可就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被司法冻结的账户陆续进账,变为足额冻结,但也正因上述款项被查封冻结,该公司无法向原告转账付款。与此同时,被告也无力筹措新资金,因此未能按调解书约定如期付款。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向南山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南山法院收案后,将该案导入执前督调程序,执前工作室随即指派调解员负责调解。调解员联系被告了解情况,被告相关负责人表示被告为小微企业,目前经营较为困难。本次确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支付,故申请法院从中协调,按原调解金额由法院从保全账户中扣划支付,并希望对方不再主张利息款项。
调解员随后联系原告,告知相关情况,并建议原告考虑双方过往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和对方公司面临的现实困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原告了解事情原委后,最后同意在执行立案前进行和解。
在调解员的耐心释法析理下,经过多轮商谈,双方在执前督调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载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由法院直接从被告被司法保全的账户中扣划支付。原告自愿放弃了利息款项,并向法院申请结案。执行完毕后,被告相关负责人特地致电南山法院,为执前督调工作点赞!他表示通过执前和解,案件在短时间内案结事了,为被告的后续经营发展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机制,是南山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举措。该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了调解员在多元解纷中的积极作用,充分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有力推动了执行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力促构建督促履行、和解履行与强制执行之间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执源综合治理大格局。
南山法院积极开展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创新改革,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