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镜难圆,婚姻濒临破碎
2014年,Z女士与Q先生通过相亲初相识,经过几个月的短暂相处,便决定携手余生,迈入婚姻殿堂。不久后,Z女士怀有身孕,小生命的到来更是让这个小家庭喜上加喜。
令人叹息的是,在童话般的画面背后,竟是两人因日常琐事而时不时发生的争吵。从恋爱到结婚再到孩子出生,双方只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在生活习惯、沟通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使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隔阂、渐行渐远......
于是,孕期中伴随着Z女士的,不仅是争吵,还有她的泪水和无奈。就在此时,命运又给这个小家庭开了个玩笑——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智力发育迟滞。这个晴天霹雳无疑给双方本就脆弱的关系带来更大的挑战,因为养育和照顾一个特殊儿童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非普通家庭可以想象。
二、双方坚持离婚,无辜孩童何去何从?
2019年年中,在Z女士辞职在家照顾孩子四年多后,其自述因感受不到Q先生的支持和关爱,心力交瘁选择离开孩子回到老家,开始与Q先生分居。此后,Z女士向南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Q先生抚养。
在充分了解该案情况后,承办法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多次对双方进行疏导、劝说,希望双方能重归于好,但Z女士态度坚决,坚持离婚并拒绝抚养孩子。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承办法官尝试在保护好特殊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解双方离婚。Q先生同样表示,其能接受离婚,但无法接受自己抚养这个特殊的孩子。
作为父母,双方都不想抚养这个智力发育迟滞的孩子但这个刚满6周岁的懵懂孩童又何其无辜?至此,调解陷入两难的困境。
该案涉及特殊儿童的抚养问题,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好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故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阐述各自的心结和压力,唤起Z女士和Q先生内心深处对彼此难处的理解。同时,承办法官详细地讲解了《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抚养权、抚养义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法律规定,并从伦理、道德等方面进行说服教育,敦促双方正视和妥善安排孩子的抚养问题,尽到做父母的责任。
终于,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意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离婚且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的调解协议
三、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又特别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Z女士与Q先生均拒绝直接抚养刚满6周岁的智力发育迟滞的孩子,不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既违法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说服教育,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孩子的协议,使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有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有关“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婚姻家庭倡导性规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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