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原告杨某通过某租车APP向被告某租车公司承租一辆小型客车,并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期4天。某租车公司为该租车APP的运营者。租车APP中说明:“在您购买尊享服务后,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某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但实际仅投保50000元。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21)鄂0625刑初151号
核心阅读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
2020年以来,被告人申某富实际控制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委托被告人申某财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聘用刘某超等人生产、销售各种肉类加工产品。2020年4月,申某富出资组建电商部门,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30余家,用于销售生产的肉类加工产品。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谭嘉敏)春节假期,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坚守在岗,以实际行动护航和谐春节。2月12日上午,...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其控制、经营的8家线业公司或纺织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26家涉农企业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621份,金额共计1.6亿余元,已抵扣税款1864万余元;接受7家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4份,金额共计5548万余元,已抵扣税款938万余元。此外,涉案8家公司还向200多家制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64份,金额共计6.5亿余元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被告单位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相关信息,假冒出口,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1.5亿余元。陈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税额6446万余元;张某某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税额8194万余元。
诺和诺德(中国)公司是第712538号图片、第G759747A号图片、第8086078号图片、第786062号NOVO NORDISK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自1994年以来,其持续使用“诺和诺德”字号,使该字号成为糖尿病治疗领域知名的企业名称。邸某某系其乐大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服装等商品类别上抢注了“诺和诺德”“novo nordisk”商标
针对外来物种三裂叶豚草入侵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调查取证方式,精准掌握入侵物种分布生长实际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早防治整治,同时在全域部署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扩大生态环境“保护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