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的搜索结果,共108条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为尽早实现债权拿回借款,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却未告知债务人,导致第三人起诉债务人,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

丈夫向异性转款被妻子要求返还,法院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9年登记结婚。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第三人郭某(女)交往,...

未经配偶同意低价出卖共有房屋

未经配偶同意低价出卖共有房屋北京海淀区法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一)对请求人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给予程序中的当事人就相关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否则,即违反专利复审的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包括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属于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仅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因此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与青岛乾坤木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一、对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过公证的合同,应认定已经成立。 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当认定合同其他部分内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