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离婚时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近日,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审结了一起涉返还彩礼离婚案,最终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4.6万元。
李某与韩某自由恋爱数年后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虽经双方父母、亲属多次劝和,两人的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双方协商离婚,但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恋爱期间向韩某发红包、支付旅游消费及结婚办酒席等共花费9.4万元,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礼钱、衣服钱、首饰钱、上车钱等共计16.4万余元。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发红包、其他花费、结婚办酒席等花费9.4万元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订婚礼钱、衣服钱、首饰钱、上车钱等共计16.4万余元属于彩礼,虽然两人结婚已一年多,但因该费用为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十倍,认定为数额过高,应返还。经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同意调解,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刘辉 樊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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