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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07 【实施日期】 2011-12-0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施行)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内,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行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自查封、扣押通知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按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二、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

四、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暂扣”修改为“扣留”,删除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法规作相应修改并对条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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