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6-04-29 | 【实施日期】 2016-05-01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6年4月28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规划水平,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构建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制度,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本规定所称空间战略规划,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发展战略要求,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引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阶段性安排,组织编制和实施的对城市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的战略性展望和部署,是统领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宏观性规划,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发展具有全局性、决定性指导作用的城市发展战略。
第三条 多规合一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
(二)建立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称综合平台);
(三)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四)其他与多规合一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综合平台,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空间战略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
(三)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
(四)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并实施;
(五)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六)指导区多规合一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空间战略规划的具体编制、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具体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简化、优化的统筹协调和审批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职责,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协同做好多规合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综合平台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审批部门的业务审批平台应当与综合平台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市综合平台与区综合平台应当对接,实行双向业务互联互通。
第二章 空间战略规划
第八条 空间战略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 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突出本市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体现历史文化和时代风貌,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建以“山、海、城”相融为特点的“一岛一带多中心”的空间格局;
(二)保障981平方公里的生态控制线规模,包括:生态林地、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控制640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规模,城市开发建设不得突破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和规模;
(四)保育五缘湾、万石山、蔡尖尾山、马銮湾、杏林湾、美人山、同安湾、下潭尾、东坑湾、九溪等十大山海通廊;
(五)保护海域滩涂,改善海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十条 编制空间战略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空间战略规划方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
(四)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反馈说明;
(六)将空间战略规划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的空间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的空间战略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经审查通过后上报。
第十三条 本市已经编制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按照空间战略规划进行修改;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自审查通过或者依法上报审批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组织编制部门报送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纳入综合平台。
第十五条 经上报审批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将符合空间战略规划的规划相应内容纳入综合平台,并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他内容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空间战略规划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空间战略规划:
(一)国家、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空间战略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和报批。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空间战略规划中不涉及空间格局的局部或者具体事项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前款规定的调整,不得减少生态控制线规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空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空间战略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空间战略规划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简化和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综合平台,组织建立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牵头和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
建设项目生成阶段应当明确项目性质、项目投资、预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行业和单位意见等事项。
建设项目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一个窗口受理、并联审批、注重监管、绩效评估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机制。
市、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已公布的权力清单依法实施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衔接、申请信息共享、申请材料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公布建设项目分阶段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并适时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行优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确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方案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分阶段的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各牵头单位制定公布前款规定的目录并予以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各审批阶段的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牵头单位。
第二十五条 推行审批负面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结合权力清单编制负面清单和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实行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以下称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当作出符合承诺事项具体要求,不进行违法建设等书面承诺。
建设项目参与者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阶段统一收件、同时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的运行机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参与者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网上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二)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审核、出具审批决定、存档;
(三)审批部门作出决定后,交统一收件窗口送达或者网上直接送达,并同步将电子审批决定推送至综合平台。
建设项目参与者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项目参与者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并公开审批进度。
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公布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管理,规范各项中介服务、业务评审、现场勘察等技术环节的业务流程、服务时限及收费标准,公布办事指南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录,建立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监管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生成与审批阶段,加盖有效电子签章的电子申请文书、电子审批决定文书与相应的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生成与审批阶段,相关建设项目参与者要求取得纸质审批决定文书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条件、程序、时限,与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不一致,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已公布的责任清单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三十一条 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制度,对建设项目参与者实行信用监管。
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参与者承诺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应当包括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审批部门应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并将经审核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
建设项目参与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违法名单,纳入全市信用征信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履行所承诺事项的;
(三)所承诺的事项未通过随机抽查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违法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
建设项目参与者属于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 条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组织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对涉及空间的规划进行审查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空间战略规划的;
(四)未建立与综合平台的数据交换,经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督促,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的;
(五)未按规定将涉及空间的规划报送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纳入综合平台的;
(六)未将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综合平台统一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
(八)擅自调整审批流程的;
(九)未按照规定的审查事项、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全市推广。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条件、时限等,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