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汕头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实施日期】 2020-12-3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镇街改革创新动力活力,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应放尽放、放好用好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外,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社会治理等行政管理职权充分赋予镇街,确保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赋予镇街的行政管理职权,实行清单式批量下放。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更新目录,明确下放职权的事项、形式、时间等,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支持和保障赋予镇街的行政管理职权,做到权随事转,编随事转、财随事转、责随事转。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因法定事由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收回或者以事前备案、征得同意等方式变相继续行使已经下放的行政管理职权。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标准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支持镇街有效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力量配备,完善设施设备,优化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履行好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四、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方式,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
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通过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方式,保证本决定在本辖区贯彻落实。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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