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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2018年公报案例要点汇编(1-6) -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0篇,覆盖刑事、民事、商事、金融、...

最高院2018年公报案例要点汇编(1-6)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0篇,覆盖刑事、民事、商事、金融、知产、行政、执行等各个审判领域。其中,涉及刑事临界年龄认定、委托出售型担保、企业内退人员劳动关系认定、阶段性担保、混合担保顺位利益保护、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单据审查、保全错误侵权责任、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小股东解散公司、公司盈余强制分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政府特许经营、专利行政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常见、疑难、典型法律纠纷。公报案例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值得同类案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期(3篇案例)

案例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方“技术欺诈”的判断标准——钦州锐丰钒钛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点:

1.对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方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区分技术开发的不同阶段,以合同签订之时的已知事实和受托方当时可以合理预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其是否虚报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标准。

2.技术开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设备的相关费用,且技术开发成本仅是决定技术开发合同价款的因素之一。

3.关于是否向规模化工业试验项目投资的判断,尽管离不开对技术和项目的理解,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判断。磋商阶段,技术方应确保其所提供技术并非虚假,所做规划未有不实;但项目产值的估算、项目成本的核算、项目利润的预测等商业分析,应由投资方完成。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8号

案例2: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应保护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大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债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依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可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案例3:刑事被告人临界年龄的认定方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盗窃案

裁判要点:

1.刑事被告人年龄认定尤其是临界年龄认定发生争议,穷尽证据调查和证明手段仍无法查明,或者查实的证据有瑕疵、相互矛盾或者证明力较低的,一般采用以下规则处理:一是户籍优先原则。证据相互矛盾时,以认定户籍登记资料为原则,对户籍资料不予采信为例外。二是书证优先原则。有关部门存档的书证,其证明的内容与证人证言矛盾时,以书证认定优先于证人证言为原则,对书证不予采信为例外。三是参考鉴定原则。如果骨龄鉴定意见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跨龄鉴定幅度,该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加以适用。

2.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定无法查明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不满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2期(5篇案例)

案例1:技术工业化合同纠纷案中,合同标准、市场标准与商业化目的的关系

裁判要点:

1.技术工业化仅能解决技术能否从实验室走向工厂的问题。产品商业化以营利为目标,解决产品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获利的问题。在技术工业化合同纠纷中,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否则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目的。

2.涉及技术工业化的合同,投资方在技术指标的设置和产品合格标准的选择上,应当尽可能选择符合商业化目标的标准,避免标准选择过低,导致技术工业化成功但产品的商业化失败(市场竞争力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案例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误划款项,案外人权益保护问题

裁判要点:

1.案外人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的,因该行为缺少转移款项所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2.误划款项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即被法院冻结并划扣的,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未实际占有该款项,转账款项并非“特殊种类物”的相应货币,亦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涉案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涉案款项的执行,无须以不当得利另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案例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

案例4: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出售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的,该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对此判定应当考虑房屋产权证书、款项支付、买受人占有情况等因素综合推定。

案例索引: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扬民终字第0264号

案例5:个人从事网约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及比例原则

裁判要点:

1.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违反现行规定,构成非法运营。

2.在共享经济新业态背景下,网约车社会危害性较小,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不应畸重。

3.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未记载违反事实时间、地点、经过等具体事项的,应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4篇案例)

案例1: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方法——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判断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涉及对基础交易的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或者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的事实。否则,对基础合同的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

2.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必然构成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索款,即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非构成保函欺诈的充分必要条件。

3.判断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不仅需要审查独立保函欺诈情形,亦需要考查担保行(独立保函开立行)向反担保函开立行主张权利时是否存在欺诈。只有担保行明知受益人系欺诈性索款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付款,并向反担保行主张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时,才能认定担保行构成独立反担保函项下的欺诈性索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

案例2:公司股东可否就公司诉讼生效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摘要: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对外贸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案例3:民间借贷中“委托出售型“担保方式的司法审查——周伟均、周伟达诉王煦琼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防止借款无法按期收回而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出借人回避抵押担保制度,选择指定第三人与借款人签订委托合同并由该第三人取得出售借款人的不动产等重大权利的,此时委托合同虽意在实现抵押担保功能,但其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受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则之制约。

2.在委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遵照委托人指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善意处理委托事务之法定义务。受托人无视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与切身利益,转而根据出借人指令恶意处分委托人财产,即使该处分行为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效力,受托人仍应就其严重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4:企业内退人员劳动关系认定——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

裁判摘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5期(6篇案例)

案例1:专利相对无效与行民交叉问题——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1.专利无效理由可以区分为绝对无效理由和相对无效理由两种类型,两者在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属于相对无效理由。相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应受到限制,原则上只有在先合法权利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

2.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因有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随后发生变化而丧失。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属于准司法程序,当事人恒定原则对于该程序亦有参照借鉴意义。对于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启动时符合资格条件的请求人,即便随后有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其亦不因此当然丧失主体资格。

案例2:行政执法人员变动与行政程序违反的关系——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裁判摘要:

1.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不受行政相对人主观认知的影响,也不因行政相对人不持异议而改变,不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无需撤销行政行为”之情形。

2.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

3.权利要求的内容是划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标准,说明书、附图只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运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将说明书对具体实施例的具体描述读入权利要求。

案例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阶段性担保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比较常见,通过办理买房人所购房屋预告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减少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因其阶段性特征,预告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的衔接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怠于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等于无限延长房地产企业的保证期间,有违担保法的精神,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4:执行和解的效力——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摘要: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

案例5:保险公司交强险追偿权的限制——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案例6:专利侵权重复诉讼的认定标准——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派硅胶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5篇案例)

案例1:建设工程备案合同无效的结算依据——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2.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案例2:马库什权利要求——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1、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一直被视为结构式的表达方式,而非功能性的表达方式。马库什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并列的可选要素而非权利要求,应当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单一性的规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被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应当理解为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类化合物。

2、在无效阶段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必须给予严格限制,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

3、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循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即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不宜跨过 “三步法”直接适用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案例3: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判断——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摘要: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2.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案例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虚假诉讼——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

裁判摘要: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与案外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对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5:地方政府行政文件的审查——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案

裁判摘要:为从源头上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具有附带审查的职权。市场经营主体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文件规定不予办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存在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等违法情形的,该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市场经营主体起诉要求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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