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更新时间:2022-09-19 20:48:25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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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条 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当年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2、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费的,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为本市代理机构。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
1、列入市防治非典科研项目计划及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
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500元/件;
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
2、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000元。
3、一般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800元/件。
4、一般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300元/件。
5、以上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合计实际发生额低于该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6、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1份(审批表从天津知识产权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tjipo.gov.cn);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
3、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审核;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须进行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或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申请奖励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须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5、专利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领取资助或奖励金的单位,凭付款凭单(由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部门开具),并提交本单位开具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事业单位)或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企业单位),到财务部门领取转帐支票;领取资助或奖励金的个人,凭付款凭单,并提交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或现金支票。
第七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或奖励申请,并组织对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批复意见办理资助或奖励金支付。
第九条 市内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利资助办法,鼓励本行政区内的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条 领取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金的单位,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专利工作。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受理时间为:2003年9月22日 至2004年1月8日止,每月22日至25 日集中受理(节假日向后顺延),2004年1月受理时间为5日至8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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