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省县(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和《专利工作评价标准(修订)》的要求,结合我省专利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加强专利战略和政策研究,完善对专利及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将专利工作纳入到科技创新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县(市)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运用专利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水平和能力。
二、专利工作试点县(市)的申报条件、程序和试点期限
(一)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县(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县(市)政府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并将其纳入工作议程;
2、有相对独立、健全的专利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利专(兼)职管理人员;
3、工农业经济基础较好,市场经济活跃,有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
4、试点县级市年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或占所在市州年专利申请量的1/4以上;试点县年专利申请量50件以上或占所在市州年专利申请量的1/5以上。(情况特殊的,此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湖南省专利工作试点县(市),应由县(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内容包括:本地区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及专利工作状况等情况),首先报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初审;
2、市(州)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县(市)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上报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最终审定,并向申报县(市)人民政府发出批复意见。
(三)试点期限
专利工作试点县(市)试点期限为三年。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试点采取自愿申报,总体平衡的方式确定。充分发挥县(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协同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创新原则。试点县(市)在建立和完善县(市)专利管理工作体系与机制的过程中,要结合自身的条件和区域经济发展现状,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县(市)一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三)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注重发挥专利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作用,通过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加强服务等手段,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能动性,推动县(市)专利工作上新台阶,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四、工作目标
建立较为完善的县(市)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县(市)专利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县(市)专利申报、实施、保护等工作,使专利制度在推动全县(市)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目标是:
(一)县(市)专利管理体系健全和政策法规环境较为完善。建立较为完善的县(市)专利管理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全面落实《专利法》及本省制定的专利工作法规和政策基础上,能够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本县(市)有关专利工作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完善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和推动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
(二)县(市)各级领导、企事业单位领导、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明显提高。能够积极主动并有效地利用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三)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试点县(市)年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有明显增加,年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试点县(市)要重点扶持和培育若干个依靠专利技术实现经济效益高速增长的企业,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数量较试点前应有明显增加。
(五)专利保护工作成效较好。依照法律法规,配合省、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成效,能够为促进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进入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五、工作方法
县(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专利工作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的方法,同时,适当结合运用其他政府调控手段,在政府行为上形成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合力。
各试点县(市)应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各项试点工作。试点县(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规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时报县(市)政府批准实施,在县(市)政府支持与有关部门配合下,有重点、分阶段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的开展。
各项试点工作中,要把握、处理好部门专利管理工作与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关系,政府部门应做好规划、规范、指导、监督等工作,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能动性,为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实现市场竞争优势创造政策、法制环境。
试点县(市)所在市州的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试点县(市)专利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不断探索试点工作的新路子,推动本县(市)专利工作深入开展。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全省县(市)专利试点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原则指导。对被确定为专利工作的试点县(市)授牌--"湖南省专利工作试点县(市)",并在经费上给予适当支持,在专利信息检索、专利培训和企业专利工作方面提供服务;省局(连同市州局)在试点期间每年对试点县(市)专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在试点届满根据"评价验收指标"适时组织验收工作,同时对试点取得成效的县(市)的工作经验加以推广。
六、工作内容
(一)加强领导。各专利工作试点县(市)应当成立负责指导全县(市)专利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该县(市)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
(二)加强专利管理。引导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管理制度,把专利管理贯穿于县(市)科技和经济工作的全过程。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加强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为全县(市)专利工作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以市场需求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通过各种经费的投入给予一定扶持,引进科技风险资金投入,加快本县(市)专利技术实施的同时引导企业引进外地的专利技术为我所用,特别是将外地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四)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纳入政府计划的科技开发项目和政府的有关投资立项及进出口项目,凡涉及知识产权的均须进行专利检索,查明项目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建立专利信息网站,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的开发和服务。
(五)抓紧研究与制定专利战略。针对入世后面临的经济、贸易、科技等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结合实际,围绕当地支柱产业或优秀企业,组织力量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当地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战略中;针对市场需求,开展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专题研究。
(六)加强专利保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在技术创新政策中予以体现,配合省、市(州)知识产权局及时查处专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七)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动态研究,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协调与管理。针对当地企业产品和技术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加强跟踪分析,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预警作用,防范侵权风险,千方百计保护出口市场;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引进工作的协调和管理,防止引进国外过期、无效的专利;密切关注当地企事业单位在国(境)外投资设厂、举办展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八)完善专利中介服务。重视中介机构的发展,对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使他们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许可贸易、专利评估等方面为社会公众特别是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九)加强业务培训。制定专利业务培训工作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培养不同类型的专利管理人才。加强研讨与交流,提高专利管理人员、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律师的专利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有关部门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专利意识。力争将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干部培训教程。
(十)积极鼓励创造发明。加大对知识产权入股的扶持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的专利项目以知识产权入股方式向企业转移。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探索职务发明折价投资、入股的方式方法;鼓励非职务发明人以其专利权折价入股,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将个人与单位对专利工作的贡献纳入到评先和业绩考核中。奖励优秀专利项目和优秀专利发明人,支持有国内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申请国内外专利。
七、评价验收指标
(一)机构建设方面
1、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健全。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工作机构,配备3人以上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县(市)至少有1名专利代理人。
(二)专利管理工作
2、全民的专利意识普遍提高,专利宣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培训面达到60%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培训面达到80%以上。
3、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下发了加强专利工作的政策或文件。
4、政府设立了专利工作专项经费。
5、专利信息利用较好。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都应检索专利文献。
(三)专利拥有情况
6、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应高于所在市(州)同期年增长率。
7、专利管理与科技管理结合较好。专利管理工作能融入到科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年度各类科技计划中,专利项目和申请专利的项目比例达到60%以上。成果奖励评审中,专利申请情况应作为重要的评审指标。
(四)专利实施
8、专利技术实施效益显著。当年的专利(申请)技术实施率应达到30%以上(相对当年的申请量而言),其中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技术实施率不低于50%。
9、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兑现"一奖两酬",兑现面应达到80%以上。
(五)专利保护工作
10、专利保护工作有效加强。能积极配合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利"打假查处"活动。
八、验收合格的单位,授予“湖南省专利工作先进县(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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