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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规范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规范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资金是用于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竞争力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中央下拨我省的品牌发展资金。

  第三条 品牌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追踪问效、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品牌资金主要使用方向为:
  (一)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二)组织自主品牌企业参加全国性、地区性、国际性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三)为扩大企业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四)建立自主知识品牌评价认定体系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五)为自主品牌价值评估和交易转让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
  (六)支持自主品牌在境外进行商标、专利注册、知识产权备案;
  (七)支持自主品牌进行各类认证;
  (八)建立境外自主品牌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九)为推进本省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
  (十)其它有利于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是品牌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完成我省促进自主品牌建设的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品牌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跟踪问效以及品牌资金的日常业务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提出品牌资金的监管要求,审核品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实施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品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品牌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

  第七条 品牌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商务主管部门、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可对品牌资金的使用提出项目计划申请或建议。省直单位申请的项目,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商务厅;各市州地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各地商务局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受理年度使用项目计划的申报、整理和汇总工作,对汇总后的项目计划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筛选。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相关领导和处室组成。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的申报推荐文件;
  (二)品牌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计划书;
  (三)项目计划实施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计划,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审批同意,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和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就不同的使用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品牌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品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和预算管理级次,将资金划拨给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各市州地财政局,由主管部门或各市州地财政局向各项目单位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品牌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专项审计。所有与使用品牌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需建立完善的档案,自觉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品牌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品牌发展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品牌资金。对违规使用的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每年对上一年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估,并定期将相关总结报告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对品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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