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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对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省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对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实行有偿滚动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
  (一)省政府优先发展扶植的产业化项目及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项目申请专利的;
  (二)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申请专利的;
  (三)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申请专利的;
  (四)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对按规定程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可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费用的种类:
  (一)专利申请费;
  (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及加快审查费;
  (三)专利申请代理费;
  (四)已授专利权的国家、省部级攻关计划项目的专利年费(授权以后三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费的资助不超过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超过500元;
  2、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资助不超过2500元,加快审查费资助不超过1400元;
  3、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每项不超过2000元,实用新型每项不超过1500元,外观设计每项不超过1000元;
  4、年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资助。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
  1、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通过PCT程序申请国外专利的,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即每件申请资助2-5万元人民币。
  2、专利申请费及专利代理费实际发生额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填表 申请人填写《陕西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初审 由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
  (三)认定 由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结果进行认定;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持《陕西省专利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等,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为了更好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每年从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对回收的资助金应纳入专用帐户,继续用于专利申请资助。
  对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或未能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由申请人提出,可予以减免,减免程序等同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年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西安专利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年费同时需提供国家、省部下达的攻关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发明专利加快审查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同意加快审查的文件及开具的加快审查收费收据;
  (三)申请资助专利代理费的,需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委托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
  (四)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需提供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提交受理国的申请标准费用及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正式收据及复印件1份;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已在省内得到其他专利申请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不再资助;国内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费不是本省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凭证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已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专项资金的审定工作人员对申请资助或已享受资助的项目,在未公开、公告之前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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