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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1-30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一、云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


  2018年1月至12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


  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征管服务,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我省贯彻实施;随着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必要时提出调整适用税额的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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