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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1-30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于201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会议决定: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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