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2-01 | 【实施日期】 2018-01-01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绿色发展,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吉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