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8-09-30 | 【实施日期】 2018-09-30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促进小麦、玉米、高粱、水稻、薯类、油料和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逐步实现秸秆全量综合利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经信、科技、农机、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做好项目审批工作,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农业部门应当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制度,研究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推广,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培训;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资金,配合农业部门制定出台具体的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经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利用秸秆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支持秸秆能源化、原料化利用项目建设;科技部门应当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形成经济实用的集成技术体系,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成熟技术;农机部门应当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离田收获、收集、打捆(包)、成型加工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落实秸秆运输优惠政策。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市、县级财政统筹使用资金,重点对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秸秆收储运体系以及秸秆饲料加工、气化、发电、固化成型等秸秆消耗量大的经营主体按实际利用量进行补助,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作业给予补贴。
八、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政策。秸秆收储设施用地执行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对秸秆收储、加工、利用企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的秸秆运输车辆减免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不分购置主体,凡是用于秸秆打捆、捡拾、固化成型等农机全部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可以给予财政补贴。
九、因地制宜实施秸秆机械化粉碎翻埋还田,制定秸秆粉碎还田的留茬高度、作业深度等标准,支持秸秆炭化等以秸秆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加工。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堆沤腐熟还田。
十、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推广青(黄)贮、压块、膨化、揉丝等秸秆饲料技术。鼓励畜禽养殖场(户)、饲料企业利用秸秆生产优质饲料,不断扩大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
十一、扶持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气化清洁能源利用项目、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推广生物质能炉具和以使用成型秸秆为主的粮食无尘无害产地烘干技术,改善农村用能结构,鼓励生物质发电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
十二、推广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食用菌栽培技术,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引导秸秆基料食用菌规模化生产,扩大秸秆基料化利用规模。
十三、支持以秸秆为原料的清洁制浆、秸秆代木、秸秆器皿、纤维原料、糠醛、木糖醇、乙醇、低聚木糖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延伸秸秆原料化利用的产业链条,逐步提高秸秆原料化利用水平。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逐步形成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为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纪人为骨干,广大农户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利用模式,逐步建立自然村有堆放点、行政村有收储站、乡镇有收储中心和利用企业、县有规模化利用龙头企业的秸秆收集储运利用体系。
十五、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推广,扶持引导基层农机部门、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实用技术的转化应用。鼓励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科研单位引进和开发先进实用的秸秆打捆(包)、固化成型、储运、炭气油联产、中小型资源转化等新装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的产业化发展与应用。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充分调动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规定。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且后果严重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十八、违反本决定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补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九、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二十、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