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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7-25 【实施日期】 2019-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土地房产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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