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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8-02 【实施日期】 2020-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3号 2019年8月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等情况,作如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在本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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