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07-30 | 【实施日期】 2021-09-01 |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 交通运输 |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公共管理 |
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
(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智慧创新发展
第四章 安全绿色发展
第五章 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陆海双向开放,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天津港为中心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健全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提升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建成智慧绿色、安全高效、繁荣创新、港城融合的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支撑、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陆海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
本市设立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日常工作。
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河北省等相关省市的沟通协调,促进区域港口协同发展,推动构建世界级港口群。
本市立足天津港区位优势,加强海上通道与中蒙俄、新亚欧大陆桥走廊的互动联系,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国际航运组织、其他国际航运中心的交流合作。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本市按照“以港养港”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天津港建设。
本市设立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依法设立天津港航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支持航线开辟、海铁联运、环渤海内支线、集装箱中转、国际班列等业务发展。
第七条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部署,编制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需要,依法做好天津港总体规划修订工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为港口发展预留空间。
第九条 本市推进整合港口资源,完善港区发展格局,科学划定港区边界,优化港区功能布局,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
第十条 本市统筹优化临港产业布局,推动构建现代化临港产业体系,支持临港装备制造、粮油精深加工、海洋装备等优势主导产业和新能源装备、新材料、航空航天配套设备等新兴制造产业创新发展,打造港口枢纽经济。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需要,科学统筹岸线、码头、航道和锚地等各项资源,提升集装箱、滚装、邮轮等泊位能级以及航道、锚地适应能力,提高港口综合通过能力。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加强道路集疏运通道建设,形成与港口吞吐量相适应的道路集疏运网络。
市规划资源部门和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主要通道两侧规划、建设管控,划定管控边界,明确管控要求,保障集疏运通道畅通、港城交通协调。
第十三条 本市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畅通连接腹地的干线铁路通道,强化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对腹地的服务辐射能力。
市交通运输部门、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相关企业建设铁路专用线,促进运输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天津港集团等应当加强港区道路、给排水、供热、能源输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推动非经营性资产和公共职能剥离移交,为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章 智慧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坚持智慧创新引领,推动港航领域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引进应用,建立技术、市场和资本共同推动的智能港航产业发展模式。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建设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推进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和新一代自动化码头建设;鼓励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开展自动驾驶应用示范活动,支持智能网联集装箱运输设备的规模化应用。
第十七条 本市支持建设智慧化经营管理平台,推动港航生产要素集约化管理,对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行电子单证、线上受理、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实现港口作业单证无纸化、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十八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港航领域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依托天津港云数据中心,建设港口数据信息枢纽,加强港航物流信息资源集成,促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推进信息化与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的融合。
第十九条 本市支持高水平航运科技研发平台建设,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提升航运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扶持和鼓励航运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创新产品的研发。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各类航运科技创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广实施。
第二十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与航运相关的电子商务、通信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关联产业的发展。
第四章 安全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安全监管,推进安全绿色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低碳港区示范区。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使用清洁环保运输方式,支持港口经营人联合航运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优化港口集疏运作业,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水运等方式转移。
第二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优化用能结构,推动电能、风能、氢能等清洁能源应用,完善生产作业流程,提高大宗散货作业清洁化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码头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
本市采取措施推动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提升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
第二十五条 本市将港口污染防治融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完善港口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港口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推动和监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合规处理。
港航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港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港航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
第五章 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市推进航运服务城市发展,加强港口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布局的有效衔接,促进港城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航运服务集聚区,制定政策措施支持航运服务业发展。
航运服务集聚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要求和市场需求,制定有利于航运资源有效配置、集约利用、协同发展的引导政策,为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法律服务、航运文化、航运科技等提供全链条服务,吸引相关行业主体和功能性机构向本市集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航运企业拓展港口航线网络,扩大航线覆盖面,增加航班密度,开辟远洋干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线,完善国际中转、环渤海内支线。支持引入国际国内班轮公司设立航运基地。
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航运企业,经营以天津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天津港之间的捎带业务。支持开展以天津港为枢纽的水水中转业务。推动以天津港为离境港的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地实施。
第三十条 本市推动构建覆盖京津冀以及内陆腹地、连通亚欧地区的多式联运网络体系,完善和拓展内陆物流网络,推动优化海铁联运班列线路,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提升多式联运服务能力。
本市鼓励港航相关企业、物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以资本融合、资源共享为纽带,组建多式联运专业化经营主体,开发运营服务产品。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开辟邮轮始发航线,拓展邮轮产业服务链条,推动完善邮轮岸上配送服务,提升邮轮码头综合服务功能和口岸通关环境,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邮轮物资供应体系和邮轮旅游服务体系。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航运、物流等企业总部或者区域中心落户,支持航运企业整合港航资源,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构建国际化产业布局。
鼓励本市航运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制定,提高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 本市推动航运服务与互联网、大数据、文化产业等融合发展,鼓励港口经营人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支持船舶管理、船舶供应、船舶维修、船舶检验、船舶技术咨询、船员管理等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
鼓励航运中介组织与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组织开展合作经营,发展航运经纪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设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支持发展国际跨境融资租赁,推进离岸金融业务,促进航运融资信息交流,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资金需求。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风险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鼓励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发展特色航运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航运保险产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
支持航运企业开展自保、互保业务,推动船东互保组织在本市开展保赔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支持建设面向亚太和欧美等地区的国际采购、分拨、配送中心和国际物流运营中心,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采购配送、保税物流,做优冷链、商品汽车等专业物流。
支持建设基于区块链的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拓展电子商务全供应链服务功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十七条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国际交流,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相关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第六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市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简化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流程,逐步推行普通货物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九条 本市优化港口收费目录,建立健全公平、透明、合理的口岸服务收费体系。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第四十条 市口岸服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海事、边检等国家驻津机构在天津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支持口岸监管设施智能化建设,简化一体化通关流程,推进口岸通关物流服务全过程电子化,提升通关效率。
第四十一条 本市采取措施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优化船舶登记流程,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第四十二条 引航机构应当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天津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本市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片区在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开展创新,建设高水平开放的国际合作新平台;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促进相关先进经验复制推广至天津港其他区域以及相关航运服务集聚区。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完善航运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
支持高等院校设立航运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鼓励航运企业以及相关机构引进各类高层次航运人才。
支持航运智库建设发展,为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市加强航运文化建设,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开展航运文化交流合作,形成市民航运知识普遍提高的航运文化环境。
支持港航相关企业打造天津航运文化品牌。
第四十六条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司法和仲裁能力。
在本市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吸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仲裁员,提高航运仲裁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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