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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7-30 【实施日期】 2021-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契税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授权,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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